上一篇把劳动合同讲成了两样东西: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,和一份被法律框住的条款清单——低于法定标准的条款等于没写。试用期条款,就是清单里最容易被随手签掉的一格。HR 常说试用期是“双向考察期”,听起来双方对等,可现实中“考察”几乎总是单方面的:公司说你不行,你就得走。判断这句话靠不靠谱,只需要核对四条法律硬线:期限、工资、辞退、社保。它们全部来自法律本身,任何一条被合同突破,突破的那部分就无效。

试用期能定多长:由合同期限决定,不是公司拍脑袋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把试用期上限和合同期限直接挂钩,没有商量余地1

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上限
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
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超过两个月
三年以上固定期限、无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
不满三个月、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

这张表要反着记才有用:不是“公司想考察多久就多久”,而是“合同签多长,试用期就只能多长”。签一年合同却定三个月试用期,多出来的两个月就是违法约定。

同一家公司、同一个员工,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。这一条同时判了“延长试用期”死刑——不管你是否同意,任何形式的延长都等于第二次约定,违法。

还有一句容易被忽略的:“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”试用期不是合同之外单独的一段,从入职第一天起劳动关系就成立——这正是上一篇讲过的“用工之日”。

试用期工资:两个下限取较高者

第二十条给试用期工资设了下限: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%(实务中理解为两者取较高者),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

举例:转正工资约定5000元,试用期工资至少4000元,同时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。如果当地最低工资是2300元,底线就是4000元;如果当地最低工资涨到4500元,试用期工资也得跟着抬到4500元。公司只按最低工资发试用期工资的做法,只要低于80%这条线,就是违法。

试用期辞退:不是“不满意就走”,要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”

这里是最多人误解的地方。第二十一条规定,试用期中,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;解除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1

注意一个对比:第三十九条列的六种可解除情形——严重违反规章制度、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、被追究刑事责任等——在转正之后同样适用。试用期真正多出来的只有第一项:“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。”也就是说,试用期并没有给公司更大的辞退自由,只是多了一个辞退理由,而这个理由的关键在“被证明”三个字:录用条件在入职前明确告知过、有过客观考核、结果确实不合格,三个环节都要公司拿证据。举证责任在公司,不是你自证合格5

真实案例把这条线划得很清楚。北京一起仲裁案,公司以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”辞退员工,但既没进行过考核,也拿不出不能胜任岗位的证据,仲裁委认定违法解除,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2。南京一起二审案件,公司用客户反馈、内部聊天记录、考核PPT辞退试用期员工,法院认为这些都是主观评价,不能证明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,维持了违法解除的判决3

违法解除的代价是第八十七条: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1。试用期通常不满半年,经济补偿是半个月工资,二倍就是一个月的工资。天津一个案子,试用期底薪4100元,公司拿不出考核证据就辞退,法院判赔4100元6——就是这么算出来的。

所以“试用期辞退没有补偿”只对一半:合法解除(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)确实没有补偿;公司拿不出证据的随意辞退,是违法解除,该赔一个月工资。差别全在公司能不能拿出那三个环节的证据。

三种常见违法操作,怎么识别和应对

第一,只签“试用期合同”,说转正后再签正式合同。第十九条第四款直接规定: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1。也就是说这份“试用期合同”本身就是正式合同,你从入职起就是正式员工,试用期工资和约定工资之间的差额可以主张补足。

第二,延长试用期。只能约定一次,延长即违法;而且第八十三条给了补救: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,公司要按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,对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1

第三,试用期不缴社保。有人觉得“没转正就不算正式员工”,法律不这么看。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4。人社部门的答复口径也直接:试用期必须缴社保,哪怕双方协商一致“自愿放弃”,约定也无效4——这和上一篇讲的“自愿放弃社保条款无效”是同一个逻辑。

把这四条线收起来看:试用期真正“特殊”的只有两处——期限可以短一点、工资可以低一点(还不能低于80%)。除此之外,试用期就是普通劳动关系:合同要签、社保要缴、辞退要有法定理由和证据。所谓“双向考察期”,法律只给了公司考察的权力,没给随意处置的权力。

下一篇可以顺着钱的话题走:正常工时怎么算,工作日、休息日、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倍数分别是多少,公司用“调休”能不能抵掉加班费。